青岛市关于明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购置补贴办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03:32:42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补贴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有关农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务必确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均安装国Ⅲ柴油机,购机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购机时间的认定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2.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购置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办理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

  3.我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关闭2016年补贴系统申请录入功能,2017年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启用时间请各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留意后续启用通知,并按要求及时完善企业和补贴产品信息。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快补贴办理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购机者和辖区内的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于延长期内办理的相关补贴申请,须重点核实发票开具时间以及是否真实购机等问题,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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